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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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徐賢上列被告因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5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徐賢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邱徐賢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爰審酌被告貪圖一己之利,於所搭建之違章建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強制拆除後,竟再次搭蓋,顯然漠視法令及公權力之行使,所為殊非可取,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5894號被告 邱徐賢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榮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徐賢明知其為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並未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審查許可發給建築執照,竟擅自於民國102年5月7日以前某時,在上開土地上,建築RC、磚造、1層、高3公尺,面積174平方公尺之違章警衛室,該建築物業經新北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02年5月30日依法執行強制拆除後,邱徐賢又於102年9月11日以前某日,在原處重行以RC搭建1層高約3公尺之建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徐賢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2年5月20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該大隊102年5月7日勘查紀錄表、送達證書、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現場照片6張、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及該大隊102年9月11日勘查紀錄表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95條違反規定重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檢察官李安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