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花交簡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花交簡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花交簡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文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劉文福前曾(一)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
99年11月5日以99年度簡字第81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二)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年
1月4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27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三)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0年3月
22日以100年度易字第29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四)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0年4月19日以100年度易字第3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五)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於100年5月2日以100年度易字第7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
(一)至(五)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0年6月16日以100年度聲字第229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9月確定。其於100年3月2日入監執行上開之刑,並於101年5月2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1年10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同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詎劉文福猶不知悔悟,於102年9月26日晚間9時至11時許,在其友人位於花蓮縣○○鄉○○○路住處飲用米酒1瓶後,未待體內酒精濃度退卻,竟仍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花蓮縣○○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晚間11時22分許前某時,行經上開中正北路一段時,因其有車身搖晃等可合理懷疑有酒後騎車之情,經警欄檢盤查後,發現其身上有明顯酒味,經警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7毫克,而悉上情。案經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劉文福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
(三)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
(四)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1紙。
四、核被告劉文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有前揭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不應駕車及酒後駕車之危害之觀念,透過學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已週知多年,且被告前曾有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亦應清楚酒後駕車係為法律所處罰之行為,卻仍於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之情況下,騎乘重型機車上路,顯心存僥倖,並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為警測得之吐氣中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7毫克,幸未因此肇事,兼衡其於警詢及偵訊時皆能自白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境貧寒(見警卷第3頁)等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蔡嘉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