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 王安石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波君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44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
16×10×34=5,44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陳報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近2年內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四、請陳報聲請人目前現職工作,如有兼職收入請一併說明切勿逕自省略(應包含公司名稱、公司負責人、公司地址及電話、工作職稱、工作期間等),另提出每月薪資明細表、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其他兼職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若目前無工作,請陳報自何時開始未工作?目前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收入來源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實其說。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如有,應提出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繳納證明等營業額資料;又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如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活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六、聲請人若有簽訂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應提出此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投保內容,並說明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另陳報現有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