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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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40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游鼎輝 即游 敏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64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鼎輝即游│自民國96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2%│││162,888元│敏德│月2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鼎輝即游│自民國96年4│至民國96年10│年息1.2%│││162,888元│敏德│月29日起│月28日止│││││├──────┼──────┼───────┤││││自民國96年10│至民國97年1│年息2.4%│││││月29日起│月28日止││└──┴─────┴─────┴──────┴──────┴───────┘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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