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5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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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5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雪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5259號),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三頁附表編號二所載「鑰匙1支」,應更正為「鑰匙2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