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69號上訴人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逸生 上訴人 謝欣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重訴字第116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玖拾玖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杜慧玲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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