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士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31號、1754號、6483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0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1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