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 陳羨青 訴訟代理人 林育任 律師被上訴人 鄭怡庭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 律師
黃子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林欣苑
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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