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建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16號上訴人煜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秀美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
王瀚祥 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複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
參加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地檢署法定代理人 范文豪 訴訟代理人 蕭志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應給付煜峰營造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給付煜峰營造有限公司」;原判決主文欄第八項關於「但內政部營建署如以新台幣叁佰叁拾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但內政部營建署如以新台幣叁佰叁拾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為煜峰營造有限公司預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忠
法官劉坤典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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