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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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369號原告煜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
參加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部分事實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開庭前十日具綜合辯論意旨,其中載明依據其綜合辯論意旨狀之聲明所請求之各項目包括:被告違約扣減承攬報酬、鋼管鷹架實作數量短計報酬、變更設計拆除已施作工程項目報酬、外掛花崗石報酬、模板檢查補強費、鋼筋檢查刷除浮鏽重新綁紮費、鍍鋅鋼管鷹架護網租金及整修費、怪手租金、展延工期管理費等各項次是否均請求,如請求時各項金額為何暨支持各項請求之證據方法為何。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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