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507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7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之上訴,係於民國(下同)99年1月
12日收受原審法院命限期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書之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茲竟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及收受前開限期補正裁定書後,迄今已逾5日以上之期限仍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
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就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之上訴,判決如主文。(至於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竊盜部分之上訴,原審尚未將卷證移送本院,該竊盜部分尚未繫屬本院,無從一併審究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任森銓
法官施柏宏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