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減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90、91年間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4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上訴最高法院後,經該院於92年12月11日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惟因聲請人於上訴後即因搬家而未住於戶籍地,致未能收受該案判決書,亦不知因執行未到而遭通緝,聲請人顯非惡意逃避法律制裁,故聲請人係善意不知已遭通緝,自應仍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爰依該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同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上開條例施行日即96年7月16日前,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3年4月6日以執行未到而發布通緝在案,直至99年1月21日始遭緝獲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背面-第6頁)。是揆諸上揭規定,自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