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03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0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0390號聲請人WynnReso
335。an法定代理人IanMicha非訟代理人 朱德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補本票原本一紙。
三、請提出聲請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中文譯名。
四、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
五、釋明本票發票人與相對人之同一性。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