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0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0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0392號聲請人永利度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WynnResorts
(Macau)S
335。an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0非訟代理人 朱德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
三、請釋明相對人與發票人之同一性。
四、請釋明是否已提示,提示日為何(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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