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12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2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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