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宇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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