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婚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朱興富 送達代收人 黃雅惠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朱興富因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26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其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