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39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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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39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日下午5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
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 張丕任 及被繼承人 戴琴蘭 即張戴琴蘭積欠其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被告三人則為戴琴蘭之繼
承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存證信函及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屏院 惠家慧 字第0990008053號函、、債權憑證、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本院簡易庭查詢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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