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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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4號上訴人即原告 柯典偉 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被上訴人即被告 盧威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