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39號原告 賴文彬 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 律師
張克西 律師 陳宏彬 律師被告 謝戴惠貞 訴訟代理人 溫毓梅 律師
徐志明 律師被告明通樂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郁嘉 被告環球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博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 律師
陳建勳 律師被告瑋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仁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㈠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明:①106年5月9日所提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各項聲明之請求權基礎。②如依信託法規定請求撤銷,認得逕依民法第24
4條規定請求塗銷登記之理由。③被告間存在相關交易契約,認被告間所為屬無償行為之理由及法律依據。㈡被告環球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原告起訴(105年8月3日)後,因其法定代理人變更具狀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