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博翔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5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博翔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拾壹萬零參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詹博翔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猴子」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年間某日起至109年8月6日為警查獲時止,由詹博翔陸續介紹LINE暱稱「 阿龍 (即 阿龍師 、 吳佶龍 )」、「 家宇 (即 劉家宇 )」、「 猛成 (即 謝猛丞 )」、「 尚節 (即 杰仔 )」、「DD」、「 阿翔 (阿龍使用)」等會員,向「猴子」取得「泰金888」運動簽賭網站之帳號及密碼,上網簽賭國內外職業運動賽事,按比賽結果及網站設定條件決定輸贏,如會員簽中可贏得相應之彩金,如未簽中,賭資歸「猴子」所有,且詹博翔負責向上開會員收取賭資及交付彩金,並提供其申用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供上開會員、「猴子」委託之會員「 韋奇 」、「小雨」與「猴子」等人往來之賭資、彩金匯款使用,詹博翔因而可獲取前揭經手會員未簽中之一成賭資作為其抽頭金。嗣警方於109年8月6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之1詹博翔之居所,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查獲其以LINE連絡上開會員及其使用之玫瑰金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晶片卡1張),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詹博翔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本院搜索票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上開玉山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通訊軟體LINE截圖60張在卷可稽,復扣得行動電話1支(含晶片卡1張)在案,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按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賭博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自不以參加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同時聚集於一處,共同從事賭博行為為必要,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亦可成立。
㈡、所謂「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犯罪本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通常具有反覆或繼續之特性,此等反覆或繼續實行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故是否為「集合犯」,在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而在主觀上則應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16號判決意旨可參。
㈢、①核被告詹博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②被告於105年間某日至109年8月6日被查獲止,與「猴子」共同為前述經營賭博期間,供不特定人士下注簽賭,其行為顯具有反覆或繼續之特性,揆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16號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僅成立一罪。③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猴子」之成年人為被告之上游組頭,「猴子」提供賭博網站之帳號及密碼予被告,被告再對外招攬下線賭客,使賭客得以下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不諱,亦有行動電話截圖60張在卷可憑,可知「猴子」與被告對上開事實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④被告與「猴子」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取財,竟意圖營利而經營賭博網站聚眾賭博,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對社會風氣具不良影響,危害社會善良秩序匪淺;而被告參與時間自105年某日起至109年8月6日止,時間不短。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又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兼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①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之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用以犯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亦有行動電話截圖可查,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②被告於偵訊時供稱:賭客有輸,我才賺賭金的一成,LINE訊息截圖是我與猴子對帳,「-」符號是代表賭客輸錢等語(見偵卷第22頁反面至第23頁),經比對卷內LINE訊息截圖,整理如【附表】所示,可知被告獲利共計新臺幣31萬0360元,雖未扣案,然此為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獲利之計算(見警卷第15頁至第29頁)編號內容獲利(新臺幣)出處一家宇-37700阿翔-10600阿益-2600猛丞-9200尚節-15000阿龍師-1800韋奇-135009040警卷第15頁左上方二家宇-1300阿翔-21500尚傑-550007780警卷第15頁右上方三阿翔-62500猛丞-10600尚傑-5200小雨-7000阿龍師-27600偉琪-330011620警卷第15頁頁左下方四阿益-14500猛丞-12500尚傑-19000小雨-11900阿龍師-169007480警卷第15頁右下方五家宇-38500阿翔-5000啊益-1900尚傑-16800偉齊-90007120警卷第16頁左上方六啊益-500猛丞-3200尚傑-626006630警卷第16頁右上方七尚傑-38500小雨-34004190警卷第16頁左下方八家宇-1200啊益-1500尚傑-16600阿龍師-12700偉琪-86004060警卷第16頁右下方九家宇-75800阿益-4900猛丞-10900尚傑-46900小雨-11800阿龍師-17700偉齊-2240019040警卷第17頁左上方十阿益-4900尚傑-46900小雨-11800阿龍師-17700偉齊-2240010370警卷第17頁右上方十一猛成-8900阿龍師-50001390警卷第17頁左下方十二猛成-62000小雨-1600啊龍師-320009560警卷第17頁右下方十三啊龍師-9100猛成-31001220警卷第18頁左上方十四猛成-113001130警卷第18頁右上方十五小雨-400啊龍師-28600阿葉-165004550警卷第18頁左下方十六猛成-422004220警卷第18頁右下方十七小雨-1900阿葉-283003020警卷第19頁左上方十八阿益-6200小雨-5300啊龍師-16600阿葉-250005310警卷第19頁右上方十九小雨-5300啊龍師-10600阿葉-200003590警卷第19頁左下方二十阿益-15600猛成-4800阿龍師-40900阿葉-252008650警卷第19頁右下方二一阿益-15600啊龍師-30900阿葉-52005170警卷第20頁左上方二二大頭-5800猛成-8500啊龍師-900阿葉-221003730警卷第20頁右上方二三阿益-15600啊龍師-30900猛成-85005500警卷第20頁左下方二四阿益-15600啊龍師-309004650警卷第20頁右下方二五小雨-161001610警卷第21頁左上方二六猛成-121001210警卷第21頁右上方二七大頭-13100阿益-10500猛成-78200 阿傑 -2610012790警卷第21頁左下方二八阿益-3100小雨-500360警卷第21頁右下方二九大頭-9600小雨-66001620警卷第22頁左上方三十猛成-3200小雨-1500阿傑-145001920警卷第22頁右上方三一大頭-14700阿益-100猛成-3000小雨-16001940警卷第22頁左下方三二大頭-1400阿益-2600400警卷第22頁右下方三三大頭-1400阿益-2600猛成-673007130警卷第23頁左上方三四阿益-3200320警卷第23頁右上方三五大頭-35200小雨-8700阿傑-122005610警卷第23頁左下方三六啊意-1500150警卷第23頁右下方三七大頭-59500阿傑-28006230警卷第24頁左上方三八大頭-35400阿益-9600猛成-90900阿傑-1230014820警卷第24頁右上方三九大頭-35400阿益-9600猛成-6090010590警卷第24頁左下方四十阿傑-322003220警卷第24頁右下方四一阿益-700猛成-70200阿翔-3290010380警卷第25頁左上方四二大頭-14000猛成-157002970警卷第25頁右上方四三猛成-514005140警卷第25頁左下方四四阿益-4000400警卷第25頁右下方四五阿益-1500150警卷第26頁左上方四六大頭-21900猛成-419006380警卷第26頁右上方四七阿益-6000600警卷第26頁左下方四八大頭-29600阿益-2000猛成-360006760警卷第26頁右下方四九大頭-50700阿益-500猛成-29500阿翔-4230012300警卷第27頁左上方五十猛成-49600阿翔-120006160警卷第27頁右上方五一大頭-13400阿益-400猛成-80700阿翔-990010440警卷第27頁左下方五二大頭-12700猛成-219003460警卷第28頁左上方五三大頭-38800阿益-75004630警卷第28頁右上方五四大頭-24900阿益-29002780警卷第28頁左下方五五阿益-200猛成-534005360警卷第28頁右下方五六大頭-114001140警卷第29頁左上方五七阿益-2600260警卷第29頁右上方五八大頭-21500猛成-23900傑仔-213006670警卷第29頁左下方五九大頭-544005440警卷第29頁右下方合計310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