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反請求原告 葉菽芬 訴訟代理人 呂研卉 上列反請求原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屬財產權而起訴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3之規定,因反請求原告請求反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71,836元,反請求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經計算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41,392元,逾期不繳納者,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