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5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屬財產權而起訴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3之規定,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經計算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餘12,850元需繳。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2,850元,逾期不繳納者,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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