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 郭炎塗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7,4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