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
樓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丙○○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一三一六五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五○二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經被告三人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葉珊谷法官徐淑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