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130號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0
-INDONESIA法定代理人RUDIJANTOTJANDRA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3萬3890元,折合新台幣為797萬2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萬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