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395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 律師上訴人乙○○
甲○○丁○○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玢 律師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柏欣 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壹仟陸佰壹拾玖萬伍仟元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參萬壹仟捌佰肆拾元,除已繳第二審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外,其餘貳仟陸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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