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497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澄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4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敍述理由或上訴有…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為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所明定。
二、查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3月31日105年度訴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有上訴狀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5年5月1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原審判決係於105年4月11日送達予被告親收,見原審卷第30頁送達證書),經原審於105年5月19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24日合法送達予被告同居人即其妹 葉靜心 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37頁),被告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37頁),是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