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澄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5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5年5月1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孫淑玉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