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76號聲請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1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新華山林廣告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文山分│97年11月5日│6,600元│BD0000000│││限公司 許素貞 │行││││├──┼─────────┼─────────┼──────┼─────────┼─────┤│0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97年10月13日│22,000元│BZ0000000│││店分行│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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