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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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333號聲請人保順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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