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6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67號聲請人建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8年度除字第6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忠衛工程有限公司羅│台北富邦銀行萬隆│750,000元│97年12月31日│WL0000000│9個月│││治明│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