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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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67號聲請人建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8年度除字第6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忠衛工程有限公司羅│台北富邦銀行萬隆│750,000元│97年12月31日│WL0000000│9個月│││治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