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15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徐秉勳
       劉育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竑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李竑驛起訴請求賠償,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
108年11月16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可參(卷77頁),本院與
戶政系統連結亦顯示被告死亡通報警示,被告既已死亡,即
無當事人能力,且經本院於110年1月4日通知原告,並請其
補正被告李竑驛之繼承人資料,該通知已於110年1月7日送
達原告,有通知、送達證書足憑(卷81、83頁),原告至今仍
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本院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依首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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