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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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0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案件(94年度執聲字第37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11月19日,以91年訴字第8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於91年12月16日確定。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93年9月6日更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再經本院於94年3月16日,以94年簡字第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94年4月11日確定,符合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1款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爰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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