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17號聲請人 張賜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約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於具狀人處簽名蓋章,故請於聲請狀上補正簽名蓋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17號聲請人 張賜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約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於具狀人處簽名蓋章,故請於聲請狀上補正簽名蓋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