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灣甲○○○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欣格 訴訟代理人 聶齊桓 律師被告乙○○
之一七七被告矽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健瀧 法定代理人 吳建瀧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