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5256號債權人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生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啟禎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街0巷0號2樓之2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債務人黃啟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000071號催告函之回執、社區住戶規約、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欠費名單及各積欠金額)、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經本院民國112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