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855號附民原告 翁雨涵 附民被告 楊紘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紘逸被訴竊盜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75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