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美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誠浩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按被上訴人因系爭法律關係不存在而減省找補上訴人之金額(依上訴人提出之計算表,如系爭法律關係存在,被上訴人各應找補新台幣一千二百一十九萬二千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二千四百三十八萬四千元,應徵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四十萬二千三百三十六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二百九十七元,尚欠新台幣四十萬二千零三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拾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麗娟法官翁昭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吳美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