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25號上訴人偉洲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盧秀枝 送達代收人 李政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本院所為103年度訴字第2025號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致本院亦無從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自應依法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加以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