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1號原告晉信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輝義 被告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定一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0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