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25號上訴人即原告偉洲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盧秀枝 訴訟代理人 李政育 被上訴人即被告 柯路加
陳素娘 詹秀櫻 林秀源 劉連 劉志明陳政明 (原名: 曾政明王阿流 周能聰 周能亮 林俊雄 黃淑梅 曾世宏 林漢麟 林漢文 林敏珊 黃宇華 黃宇順 孫勝弘 許顏香珠 許金城 伊斯坦大比力安 孫明仁 孫瑞玉 孫榮光蔡紅杏 柯明文 葛聰明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順德
孫保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前揭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7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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