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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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9號上訴人 劉順孟 被上訴人 應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謝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