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三一號上訴人莫兒.○○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年度侵上更㈠字第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
七六四、二七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莫兒.○○被訴乘機猥褻罪部分之不當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辯稱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凌晨二時左右,將少年A女、B女(姓名年籍均詳卷)送回A女住處後,就駕車離開,約在同日凌晨四、五點左右,才去A女住處,邀A女之父一起出海,未對B女有何乘機猥褻犯行云云,係不可採信,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與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原判決係援引B女於警詢、偵查、第一審時,證稱:「我本來在睡覺,後來被上訴人摸醒了,我醒來的時候上訴人的手還在我胸部那裡,他的手有伸進內衣裡面,摸我胸部,後來他繼續將手伸入我的內褲摸我下體,這整個過程我都是清醒的。我沒有反抗,因為當時我以為是A女在摸我,所以沒有反抗。」等語,認定上訴人之犯行,上訴意旨僅擷取B女「這整個過程我都是清醒的,我沒有反抗」之片段陳述,指摘原判決違法,尚有誤會,亦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及其他自由裁量職權行使暨於判決無影響事項,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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