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208號債權人 林家緯 債務人 黃暐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林家緯聲請對債務人黃暐筑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依借據記載,債權人僅貸與債務人黃暐筑新臺幣90萬元,請提出事證釋明請求新臺幣985000元之依據,如聲請金額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9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債權人迄未補正,超過之本金及利息未釋明請求依據,應予駁回。
八、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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