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熊錦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喻美珍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玖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玖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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