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1號上訴人 周秀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秀英 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文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