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佃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 林銘章 原告 林明進 原告 林銘德 原告 林銘春 原告 林錦村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8月9日具狀提起確認租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報 原告就坐落彰化縣○○鎮○○段第328地號土地之三七五租約影本並陳報該租約每期租金。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范鳳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