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0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0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060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5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
幣(下同)2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95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00年3月27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6.57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本行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乙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民國96年4月236日止,即未依約
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五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清償全部現欠本金162,189元整外,並應給付自民國96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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