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4號原告A男(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男之母(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 張壯明 法定代理人花蓮縣政府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
邱龍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法院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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